关键词:
     规章制度

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办法

         点击数: 15017     更新时间:2011-0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森林火灾损失,强化防扑火规章制度,使防扑火工作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修定的《森林防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和企业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企业职工、驻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内(防火责任区)各部门、各单位、进入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防火责任区)从事各项经营活动者及过往行人和车辆。
第三条 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负责制,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驻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在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本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无条件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依据新修定的《森林防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林业职工及驻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的各部门、各单位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者每年都有义务和责任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五岔沟林业局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驻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的防火规章制度,并指导各单位、各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2.组织本地区各单位落实防扑火预案,对进入或发生的火灾积极组织扑救。
3.协调解决各单位之间,驻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的各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问题。
4.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设防火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及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的防火规章制度,监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权对违规者和组织林业公安对违法者进行处置和处罚。
2.组织全局各部门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作好预防工作。
3.检查各野外用火点“十有”标准制度的落实,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制度,消除火灾隐患。
4.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出台新的管理制度,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不断培训提高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的素质。
5.制定森林防火规划,管理防火设施、设备,检查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
6.掌握火情动态,当好指挥部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扑火物资调运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7.配合林业公安,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8.发生森林火灾,深入现场,进行森林火灾勘测统计,建立火灾档案,及时结算扑火经费。
第七条 林业各单位都要组建各类扑火队,落实扑火人员,加强训练,提高素质,作好扑火准备。
驻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的各单位、部队、农场、牧场以及村屯,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十有”标准、防火设施设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组建各类扑火队,落实扑火队员,在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经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的防火检查站、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从事经营活动、施工的单位、个人及车辆进行防火检查和依法处罚。
第九条 各分指营林员按岗位责任状履行职责,在本辖区开展清山、清沟、清河套工作,管理林政、督促各野外用火点“十有”制度的落实,有权制止野外违章用火现象(指未经批准点烧荒山、荒沟、荒坡、麦茬地等)。各林场场长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亲自深入各野外用火点进行防火检查验收,排查隐患,堵塞漏洞,如场长没有亲自检查验收,一旦发生人为火灾一次,追究场长责任,给予降职处分。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驻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的各部门,在防火戒严期内,应当组织职工群众,经常性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作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期规定如下:
春季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如火险等级高时间可另行规定)
秋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如火险等级高时间可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三条 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隔离带开设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杆、烧山和点烧防火隔离带等,必须经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立会决定,报上级批准后,保证以下条件可以用火。
1.必须有一名副总指挥在场。
2.必须保证50人以上的快速扑火队、灭火机18台、其他组合工具齐全,汽车一辆、指挥车一辆、对讲机3部。
3.必须在三级风以下用火。
4.必须有事先开设的防火隔离带,平均宽度在10米以上。
二、防火期擅自野外用火按纵火论处,发生火灾,公安部门立案侦破、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类火道的开设和管理制度
一、对各类火道规定每年验收两次
春防3月15日前,对断头险段处理验收一次。
秋防9月15日前,对开设的火道验收一次。
二、野外用火点火道半径宽50米,要求必须生土隔离带,在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开通,否则先罚后清,第一次不合格罚500元,第二次罚1000元,限期不改的清理下山。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及不适宜参加扑火工作的人员参加,有责任片的人员不准参加。
以下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参加扑救工作:
一、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林业职工。
1.男性参加扑火队,女性参加后勤给养供应工作。男性每年春秋两季防火期必须到所在单位报名参加扑火队,一旦有火情必须到所在单位集合,参加扑火任务,不报名者一律不享受林业局五险免除个人缴纳部份待遇,家不在本地的到所属单位登记,说明情况,所属单位把名单报局劳动人事科和防火办备案。
2.凡不服从调动,拒绝扑火的林业职工一律开除公职,有病要由旗县级医院诊断书,并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
二、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驻五岔沟林业局经营区的各单位职工和社会户,发生重大火灾后服从五岔沟镇政府的动员,听从五岔沟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积极参加扑火工作。
三、积极参加扑火,而且在火场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1.不顾个人安危,奋不顾身保护和抢救遇难人员或在即将跑火酿成火灾危险时刻将火扑灭者奖励500元。
2.集体保护和抢救遇难人员或即将跑火酿成火灾危险的时刻,将火扑灭奖励2000元。
3.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个人给予重奖,奖励2000元。
4.为确保小火不酿成火灾,局级副总指挥,视火场火情变化,在极特殊危险情况下,有权决定奖励该扑火队3000元。
第十八条 各类扑火队的编制及扑火备品和扑火车辆的落实任务按每年春秋两季防火会议下达的编制表执行。
第十九条 扑火制度
1.特快扑火队接到扑火命令,由场长带队,保证全员,按扑火队编制和备品明细装备,规定早9点至午后5点之间5分钟内出发,其余时间30分钟出发,拖延出发时间,罚林场场长1000元,并全局通报批评。
2.快速扑火队接到扑火命令,由主管防火副场长带队,保证全员,按扑火队编制和备品明细装备,规定早9点至午后5点之间30分钟内出发,其余时间60分钟出发,超过出发时间,追究场长和副场长责任,并全局通报批评。
3.普通扑火队接到扑火命令,由分指成员带队,保证全员,按扑火队编制和备品明细装备,60分钟内出发,拖延时间,出发缓慢,影响扑火,罚林场或所属单位3000元。
4.扑火队在规定时间内集合不齐,影响扑火时间,每缺一人,罚所属单位500元(包括特快、快速、普通扑火队)。
5.扑火队没有按规定领导带队,罚所属单位1000元,并给予规定的领导降职处分:正科降副科,副科降科员,科员降工人。
6.在扑火当中,擅自离岗逃跑或不服从指挥的,是林业职工的一律开除公职。
7.负责押送扑火物品的人员,如发生丢失,按5倍价赔偿。
8.各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在防火期外出,执行请假制度,向局森防指副总指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准假,擅自外出,一经发现参照五局发[2008]1号文件《五岔沟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三条禁令》处置。
9.火场纪律:
 (1)听从火场指挥员调动,指挥员指到哪就打到哪,不允许讲条件,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火场指挥员有权现场处置不服从调动的人员,规定:正科降副科,副科降科员,科员(代干)降工人。
(2)领取给养,严格按分配数领取,不准多领、冒领,更不准随意乱扔食品,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
(3)携带或分发的扑火工具,必须保管好,严禁随意乱扔,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追加两倍罚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国家统一制做的防火罩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各分指有500元以下处罚权,对大额处罚需公安协助的,扣除用车费用后将罚金的30%做为出警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 扑火经费的结算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扑火经费结算办法规定如下:
一、所调配的扑火队、车辆、机具等扑火物品,以局森防指命令为准,按规定报局核实,经审核后局财务科一次性拨付结清。
二、扑火人员工资按到火场实际人数兑现,有前指领导签字,每人每天40元,灭火机手每人每天60元,每台灭火机手固定2人。
三、扑火人员食品供应标准:
扑火人员食品供应标准每人每天20元;前指人员(包括司机、随从人员),给养供应上由林业局统一安排,集中供应。
后勤、防火值班人员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5元,各单位在扑火期间所发生的招待费,除局领导安排外,其他一律自负。
四、扑火汽车、小车、其它车辆台班结算标准:
1.扑火汽车50公里以内(包括往返里程)的台班费每辆150元,油材料自负,50公里以上的台班费一律实行公里数,每公里3.00元(包括机械磨损每公里0.2元,便道油材料消耗0.10元)。
扑火汽车在扑火期间火场停留一天(到达火场12小时后计算)每天台班费120元,火场临时需要调车使用,在120元基础上另加实际公里数,但调车前必须有前指领导批准。
2.小车一律实行公里数,按现行价格执行。大灾过夜的每夜补助100元。
3.三轮及四轮车50公里内(包括往返里程)每台100元,50公里以上按公里计算,每公里2.00元。
4.拖拉机台班600元。
5.消防车参加扑火实报实销。
第二十九条 扑火经费结算标准:
1.人为一般火灾扑火经费由肇事者承担,未能侦破查出肇事者的,由管辖责任区单位承担。
2.人为较大以上火灾所发生的扑火经费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费用,未能侦破查出肇事者的人为火灾,扑火经费由林业局承担。
3.雷击、机车、外来火灾,所发生的扑火经费由林业局按各项标准规定承担全部费用。
4.扑火经费结算办法,按各项标准规定制表,扑灭火后5日内报局防火办审核,审核后报局森防指研究通过,局长签字财务科支付经费。
5.发生人为火灾侦破后所处罚的款项一律上缴林业局,任何单位不得截留使用,统一由林业局立会研究后,补充扑火费用,剩余部分奖励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特快扑火队值班车辆及人员工资标准:
1.扑火值班汽车,按局森防指规定时间进入岗位,到各分指加足汽油封签待命,工资标准:每辆/天50元。
2.扑火队员值班工资标准:每人每天30元。
3.扑火队员一级待命超过6小时,每人每天20元(工资12元,伙食费8元)
第七章 野外用火点管理制度达标标准 
 
第三十一条 野外用火点必须依法申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野外用火许可证》。家庭生态林场需交纳野外用火保证金300元/户,各施工单位交纳野外用火保证金1万元/单位(含农业点、矿场等),野外经营活动、生产人员每开一次防火证交纳保证金200元,生产结束或防火期结束时未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者将全额退还保证金,如有违反按条例处罚,在保证金中抵扣。
第三十二条 
一、林、农业用火点(施工单位)“十有”标准:有火道、有灰坑、有防火罩、有防火公约、有防火组织机构、有扑火队、有灭火机、有二号工具、有防火警示宣传标语牌、有用火许可证。
二、家庭生态林场用火点“十有”标准:
1.有火道。规格:火道半径宽50米,机耕开设的生土隔离带,无杂草、无荒格。
2.有灰坑。规格:深1米,直径1.5米,灰坑有盖。
3.有防火组织机构:各场营林队长为组长,管片营林员为副组长,家庭生态林场成员为组员,组织机构要上墙。
4.有扑火工具和扑火队员:2号扑火工具2把,铁锹2把,配备防火水桶2只。
5.有水源:水缸满水。
6.有防火罩:安装统一制作的防火罩,各类机动车有防火罩。
7.有标语:永久性标语牌2块以上,字迹清楚。
8.有防火公约:防火公约上墙。
9.有保证书:在外活动人员保证上山不带火,在外不吸烟。
10.有室内外卫生制度:做到室内干净,床铺整齐,地面干净,无杂物,草垛堆放在火道外。
 
第八章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凡防火专用物品都属管理范围内
一、扑火工具:
1.风力灭火机管理制度:
各分指灭火机一律执行灭火机目标管理责任制,局储备灭火机执行森防指统一购进和调备制度
2.风力灭火机机件管理制度:
各分指春、秋防火期前,对所有风力灭火机进行全面检修,并按规定要求各场自己采购,配齐各类备用机件。
3.二号工具,各分指按局森防指下达数量进行配齐,要求工具把长1.6——1.7米,每少一个罚林场20元,有不合格的每把罚林场10元。
4.点火器,各分指必须装备5个,每缺一个罚林场50元。
5.其它扑火工具按各类扑火队装备明细配齐。
6.装备仓库必须专人管理,保证仓库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干燥清洁,门窗严实。 
 
第九章  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一、各望火楼、防火外站,接到或发现火情或火灾报告后,5分钟之内必须直接向局防火办报告,然后向各分指报告。如有违者,一经查出,解聘其当班人或当事人。
二、各分指对发生的火情火灾及时报告,并组织一切力量立即出动,及时扑救,需点烧堵截时,必须请示局防火办,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点烧。扑救时不得贻误战机,如有违者,严肃处理。
三、局机关防火值班人员及防火办值班人员,接到火情火灾报告后,5分钟内向局长报告,局长不在家向常务副局长报告,并报告给主管防火局长和带班领导及防火办主任,如有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章 森林火灾处置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明确防火责任,落实责任制,规范防火制度,对人为火灾发生处置办法规定如下:
一、人为森林火灾的处置,营林员责任片内发生一般人为火灾一次下岗。
二、营林队长由于检查督促不利,管理不到位,玩忽职守,在责任区内发生一次较大火灾,解聘队长职务。
三、各林场责任区内发生一次人为火灾50——99公顷(含99公顷)以内,给予场长和主管副场长降职处分,解聘护林队长职务,发生人为火灾100公顷以上的撤销场长和主管防火副场长职务。
四、对机车火、雷击火、外来火,发现不及时,贻误战机,视为玩忽职守,蔓延成灾100公顷以上,给予场长、主管副场长降职处分,责任区营林员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五、对各类火灾扑灭后,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发生死灰复燃跑火成灾50公顷以上的,是职工开除公职;是干部撤消干部职务;是守段带队领导撤消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专业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标准
 
第三十五条 专业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标准按营林队长、营林员目标考核责任状内容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林业局防火办解释和实施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以修改后的为准于2009年 4月2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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