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功能特点,划分为两种类别: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需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并且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可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职能不同:公益一类完全由政府指定、政府供养,其职能不宜由市场供给,完全没有收费职能,不具备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公益二类则全部或者部分具备收费职能,可以收取服务费用。
二、财政供给方式不同:公益一类一般由财政全额供给;公益二类一般由财政差额供给。
三、工资构成不同:公益一类多半执行职能工资;公益二类多半执行职称工资。四、公益属性程度不同:公益一类为纯公益性质,不可产业化市场化;公益二类为准公益性质,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作 者:贾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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