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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点击数: 6495     更新时间:2012-10-10


 

为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种苗条例》,掌握林木种苗行政处罚操作方法,促进自治区林木种苗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序规范林木种苗育苗、育种、经营生产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生产林木种苗。2012年9月5日自治区种苗站在呼和浩特市举办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培训班。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种苗站分管站长、各旗县种苗站长及大兴安岭所属部分林业局的种苗行政执法人员共计229人参加了培训。我局由副局长林喜平带领种苗站王春生、王兴旺参加了此次培训。

内蒙古林业厅副巡视员乔云、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处长郝永富参加了开班仪式。在开班仪式上林业厅副巡视员乔云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性,正确看待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要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增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培训的实效性。乔云还要求全体参训人员要深刻领会并充分认识开展培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奠定坚实基础。培训班专门聘请了内蒙古农业大学、赛罕区法院执行庭的教授、专家讲解了林木种苗及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培训班重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讲授了林木种苗行政处罚操作实务。同时就旗县种苗站建设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了培训。赤峰市敖汉旗、呼伦贝尔市牙克石种苗站介绍了林木种苗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最后还结合培训内容进行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考试。

自治区王生军站长做了培训总结,他鼓励全体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树立信心、肩负起行政执法重任,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全员培训,通过共同努力,全面推进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强化考核,促进全区林木种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贯彻执行全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培训会议精神,盟林业局、五岔沟林业局委托授权五岔沟林业局林木种苗站行使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权力,林木种苗站将依据相关法律,不断强化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打击林木种苗违法行为,规范林木种苗市场,保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开展种苗行政执法宣传活动

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是种苗站的重要任务。明确责任,研究落实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作用,认真搞好本地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在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和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多渠道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良好氛围,引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强化“两证一签”管理,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全面落实种苗许可制度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种苗站认真贯彻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依法加强“两证一签”(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苗木标签)管理工作,依法确定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工作。对已经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给予支持和指导。经检查核实,对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严肃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做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信息调查,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搞好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培训和服务,

3、加大查处力度,实施强制执行,逐步规范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林木种苗站,既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案件,更要主动进行调查,及时发现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林木种苗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林木种苗行政处罚力度。对林木种苗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木种苗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本地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4、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种苗执法健康发展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把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林木种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等各个环节,树立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良好形象,推动本地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障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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