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月28日10时许,科右前旗教师住宅园区响应政府号召,将小区西门与北门封闭,只留东门出入,方便排查疫情。10时45分许,教师住宅园区业主呼某某开车至小区北门欲出小区,保安人员在北门口劝说阻拦。呼某某不听劝阻,强行闯杆并将车辆识别杆损坏。科右前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呼某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乌兰浩特市君御华庭小区暂时封闭小区大门,禁止一切车辆驶入。1月31日22时许,该小区业主梅某某不顾物业保安的劝说,强行抬起物业小区大门的道闸杆,将车辆开入小区,道闸杆被抬起后毁坏不能正常使用。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将梅某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梅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乌兰浩特市公安机关给予梅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月1日10时,张某某在突泉县永安镇永长村驾驶皮卡车,不配合疫情设卡检查人员登记,强行冲卡将检查点物品撞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泉县公安机关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四
2月4日16时许,在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建设村的疫情防控劝返点,孙某某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辱骂工作人员,驾车强闯疫情防控劝返点卡口。扎赉特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五
2月4日,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科尔沁家园小区门口设卡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防疫防控登记检查时,韩某某驾驶汽车拒不配合提供身份证登记,并自行打开蓝牙杆驾车闯卡离开。科右中旗公安局霍林郭勒派出所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韩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科右中旗公安机关给予韩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六
2月5日17时,代某醉酒后乘坐其妻子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至突泉县突泉镇苗圃疫情防控检查站时,代某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查,并辱骂工作人员。突泉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代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七
2月5日17时许,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居民孙某某和曹某某到扎格斯台嘎查包某某家喝酒。因为是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孙某某和曹某某被扎格斯台嘎查第一书记苏某劝返,包某某驾车过来辱骂苏某。扎赉特旗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包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八
2月5日19时许,科右前旗科尔沁镇远光村村民杜某某乘出租车回家。经过村防疫检测点时,检测人员不许出租车进入远光村,让杜某某步行回家。杜某某拒不配合,辱骂工作人员,最后绕道让出租车进入远光村。科右前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杜某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采 写:兴安日报融媒体记者天宇
责任编辑:王永生
制 作:徐思宇
声 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兴安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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