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增长,有力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林区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五岔沟林业局林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五岔沟林业局施业区范围内一切从事森林调查设计、林木采伐、抚育、更新的单位和个人,一切征占用林地和利用林地从事养殖、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切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和栽培、山特产品采集以及对其收购、加工和出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林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林政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条 建立各级负责制,按区域划分责任段,落实责任人,实行分段管理。凡在责任区段内发生乱砍盗伐林木、木材被盗案件的,按五林发[2008]1号文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木材运输管理
1、蛤蟆沟、好森沟林场生产运输进库的木材,必须持有林场当日检尺发放的四联单手续,且四联单手续最后必须返回二道河检查站。否则,按盗运木材论处。
2、本局外运的木材必须持有以下手续,即:必须持有贮制厂开据的林业局统一印制的带税检章的木材发票、林业局财务现金收款盖章和运输证、检疫证,并有林政科木材零售检验准运章,经木材检查站复检,货证相符后方可放行。
3、局外的木材运输有运输证、木材发票、检疫证,货证相符即可放行。
4、各木材检查站没有严格执行规定而放行,被其它站发现或被知情人举报的,按林政处罚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木材流通渠道管理
1、局属各生产单位一律不准销售木材(包括立会研究、团体决策等形式),一经发现,不论数量大小均按盗伐行为处理,同时撤销场长职务。
2、严格木材加工管理,各林场无权设立加工厂;如设立,必须经林业局党委同意,到林业局林政科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如有私设木材加工点的,一经发现,撤销场长职务。
3、禁止各家庭生态林场加工木材,一经发现,取缔该家庭生态林场经营资格。
4、依据《森林法》规定,各林场护林队无行政处罚权,但必须加强林政管理,需处罚的,必须由林政科调查取证后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因此引起的行政诉讼,后果自负。
第五条 人工林、河岸林管理
1、我局人工林主要分布于国道S203两侧,由于过往人员复杂、车辆流动大、运输条件方便等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极易发生盗伐林木案件。因此,要求有责任片的护林员必须每天巡护一次,发现林政案件要及时报告,隔日发现,被举报及立案时仍没有发现案件的,该责任片护林员下岗,有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案情重大的开除工职,各单位要强化管理职能,加大保护力度。
2、各林场要把现有的人工林、河岸林划块分片,落实专业护林员责任。管护范围要明确,界限要清楚,对于落实责任前就已遭到破坏的地块,要按伐根株数登记上册,并在伐根上做出区别标记,建立台帐,如有新伐根出现应立即报告,24小时之内报告的不追究护林员责任,否则按第二章《林政处罚细则》第一条规定处理。
3、要加大力度,禁止扒桦树皮现象发生,责任片发生扒桦树皮现象,50株以内的每株罚该责任片护林员30元,超过50株该片护林员下岗。
4、严禁非法采石、挖沙子,挖土,开荒、开矿糟等现象发生,如确定需要以上作业,必须持有旗、县、市以上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到林业局林政科及资源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生产作业,否则停止一切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处理。有责任片护林员要加大巡护力度,杜绝此现象发生,如有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未报一经核实下岗处理。
5、林政科将不定期对护林员责任片管护工作、检查站检查情况、值班值宿等工作内容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抽查结果一次一通报。
第六条 居民烧柴管理
能够准确确定没有任何利用价值的枝丫(鲜活树枝丫除外)、腐朽的梢头为烧柴,在烧柴中有利用价值的林木必须扣留,交林业局林政科处理,否则放行有利用价值的烧柴2 m³以内的罚值班人员各500元,超出2 m³的值班人员下岗。
第七条 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加强遏制捕杀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活动,对滥捕乱猎、滥采乱挖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五局发[2003]第17号文件》的规定处理。有责任片的护林员,必须进行巡护,要严格检查清理下套子人员,对进入的人员做好登记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经查出一次罚该片护林员2000元,2次下岗。坚决杜绝刨药材等违法行为,因巡护不到位,不及时发现的,一经查出,对护林员处以罚款500元/人次。局属各检查站要严格检查过往车辆,一经发现有猎具、猎物的,一律扣留并立即向林政科报告,私自放行者,一经核实下岗。
第八条 建立举报制度
林业局实行举报重奖制度,举报人不受自然状况限制。举报事实经林政科、森林公安机关查实,按其木材数量给予奖励,针叶树种,每立方米奖500元;阔叶树种每立方米奖300元。奖金来源由被处罚人支付,必要时林业局拿出一部分奖金。举报接待机关及个人对举报人姓名必须实行严格保密,若泄密造成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举报电话: 7979100 7968119
林政科电话: 7979100 森林公安电话:7978565
明水派出所: 7940193 牛汾台派出所:7979785
第三章 林政处罚细则
第一条 行政处罚
1、各林场护林员因工作失职、巡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盗伐案件,导致责任片内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经林政科及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核实的,不论数量大小,立即解除护林员职务;发生两起盗伐林木现象的,撤消护林队长职务,并取消该林场年终评奖资格;发生三起盗伐林木现象的,主管副场长引咎辞职;发生四起以上(含四起)盗伐林木现象的,该林场场长引咎辞职。
2、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各林政防火检查站有空岗现象的,对该站当日值班的检查员全部解聘,对护林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发现一次空岗现象的,扣除场长和主管副场长30%的年终奖金;发现两次空岗现象的,扣除场长和主管副场长50%的年终奖金;发现三次空岗现象的,取消该林场年终评奖资格。
3、各检查站检查员私自放行非法木材的,一经查实,解除检查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各检查站检查员一律杜绝乱收费及“吃、拿、卡、要”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对检查员停职留用。
5、任何人不得为乱砍滥伐、盗运木材者说情。局内的干部一旦有说情者,一经查实,立即降职使用。
6、检查人员、护林人员凡参与到林政案件者,属于执法犯法,情节恶劣,对其必须依法从重处理。
7、各检查站检查员如有私自收款放行非法木材等违法现象,一经查实,解除检查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凡是林业局职工一次盗窃贮木场木材1立方米以上的(含1立方米),一律开除公职;盗伐木材0.5立方米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盗伐木材0.6立方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伐木材0.7立方米的,给予记过处分;盗伐木材0.9立方米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9、凡是林业局职工一次盗伐盗运木材3立方米以上(含3立方米)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盗伐盗运木材0.5立方米以上(含0.5立方米),不足1立方米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盗伐盗运1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给予严重警告;盗伐盗运1.5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的,给予记过处分;盗伐盗运2立方米以上,不足2.5立方米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盗伐盗运2.5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第二条 经济处罚
1、凡是盗伐盗运木材(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山场再生产品、贮木场、加工厂场区内的木材),一经发现,由林政科、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分材种,每立方米按现行价为基数,对违法者处以5倍罚款,并依法没收赃物,扣留作案交通工具等。
2、未经林业局批准,擅自进入林区内从事开荒、采石、挖土、开矿糟、刨药材、狩猎、采集植物等活动,按《森林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各林场场长每年必须与管护人员签订防火林政目标管理责任状,在责任片内,人工林被盗伐20株,河岸林被盗伐40株以下,解聘护林员职务,并处罚责任单位(人工林每株罚200元,河岸林每株罚100元;此款项从责任单位经费中扣除)。
第四条 林场护林队长和主管副场长、场长要经常深入施业区内进行检查,人工林被盗伐数量达100株以上,河岸林被盗伐数量达150株以上,对管护人员未作处理的,对场长、副场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撤销护林队长职务;人工林被盗伐150株以上,河岸林被盗伐200株以上,对管护人员未作处理的,给予场长记过处分,副场长引咎辞职;人工林被盗伐200株以上,河岸林被盗伐250株以上,对管护人员未作处理的,对场长降职使用。人工林、河岸林被盗伐300株以上,撤销场长职务。
第四章 对内外协调
第一条 林业局将协调上级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指导我局林政管理工作,在我局发生的一切涉林案件,一律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该交的案件,必须要交,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林业局不会去说情要人。
第二条 林政科要加大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工作放在首要和突出位置,通过报纸、传单、标语、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以林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对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宣传警示教育工作。同时,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重点案件要加以分析、总结,作为警示材料在全局范围内宣传。
第三条 各林场要提高责任意识,狠抓林政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自查自破移交公安的,每案收入总额的70%奖励给办案单位(林政科),其余30%作为森林公安办案经费。
第二条 奖金发放由执法办案单位按其办案人员贡献大小决定奖金分配。可采取一案一发或多案并发的兑现形式。
第三条 管护责任人当场抓获盗伐分子,扭送林场或公安机关的,或自己查清盗伐分子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林场,经查证属实的,按林业局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